令人痛心的是,司法人员对此事的造成不是马上给予道歉,而是在相互推卸责任。审理此案的法官干脆把责任推到“被告人”所在派出所民警的身上;致电办案民警没有得到“明确的答复”。如此一来,此事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于昔日被告人权益的损害便没人顾得上了!
从基层办案民警到承担控诉职责的公诉人员,再到审判此案的法官,在整个“流水线”上可谓是分工明确、互相配合:侦查人员负责“做饭”、公诉人员负责“端饭”、法官则负责“吃饭”,结果呢?现在“吃饭”吃出毛病来了:连犯罪嫌疑人的身份都没有搞清楚,“外貌特征极度明显”也难免逃脱“搞错”的怪圈,就把判决书往千里之外的偏僻山村里寄,这又如何让司法这道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信服于大众?因此,作为此案的办案人员对于此事的发生,就应该承担自己的责任。法律也应该明确在补偿被错纠的受害者,不只是还其一个清白,还应该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必须严格落实错案追究机制。少了监督,少了制约,就难免发生类似的看似小事的错误。可是在司法面前,在法庭上,任何一件小事都足以酿成悲剧,毁掉人的一生。这些年,映入咱们眼球里的冤假错案还少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