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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人不在“捡”人参 4人被判盗窃罪

大律师网 2016-04-02    0人已阅读
导读: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四人在他人尚未作业完毕的参地里,趁无人看管之机,秘密窃取人参,其行为均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捡东西不犯法”是老百姓的通常观念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四人在他人尚未作业完毕的参地里,趁无人看管之机,秘密窃取人参,其行为均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

  “捡东西不犯法”是老百姓的通常观念,在大多数情况下的确如此,但是当物品并非主人抛弃或遗失,而是放置在可控范围内,这时违背主人意志趁其不备将物品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则可能就不是捡东西那么简单了。近日,敦化市人民法院刑庭就审理了一起所谓的“捡”人参的案件。

  2014年9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徐某某来到敦化市官地镇某村西侧朱某某家的参地,看见地头有一台起人参的机器,但无人看管,便趁机在地里“捡”了12.4公斤人参(价值人民币1984元)。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被告人赵某某、周某某、徐某某再次来到朱某某家的参地,趁无人之机又“捡”了33.3公斤人参(价值人民币5328元)。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徐某某等人曾辩解是到地里“捡”人参,不能算“偷”,但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及公诉人、审判人员的释法析理,四被告人终于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并认罪服法,退赔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7312元。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四人在他人尚未作业完毕的参地里,趁无人看管之机,秘密窃取人参,其行为均已经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马某某等人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退赔,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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