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198条规定,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而间接正犯也叫间接实行犯、他手正犯,是针对直接正犯而言的一种正犯。是指不亲自实行危害而利用他人之手达成犯罪目的。本文通过典型案例,为您介绍保险诈骗罪间接正犯的认定系列知识,以供参考。
一、基本案情介绍
2004年4月,xx公司出资50万元成立了xx印染厂(系独立法人),由xx公司人事部经理张xx出任厂长。为工作便利,5月xx公司购买了一辆别克汽车配给印染厂使用,该车产权属于xx公司,xx公司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车险,投保人和受益人均为xx公司。12月,因印染厂欠东方建筑公司工程款10万元,建筑公司强行将别克汽车开走。张xx害怕被调离厂长位置,便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谎称汽车被别人偷走,后又向xx公司谎报。xx公司随即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合同支付了理赔款8万元。
二、案件评析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对张xx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xx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利用保险进行诈骗活动,向保险人骗取保险金,符合保险诈骗罪的特征。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张xx不属上述三种人的任何一种,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要件。但张xx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第三种意见认为,张xx不构成犯罪,因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是xx公司,张xx并未参与,也没有实施诈骗行为。
认为张xx构保险诈骗罪,属间接正犯,理由如下:
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利用保险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投保人是指按规定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交付保险费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或保险期限届满时有权向保险人请求补偿损失的人;受益人是指保险合同订立时指定的有权取得保险金的人。本案中,别克汽车既不属张xx所有,也不属印染厂所有,其产权属于xx公司,由xx公司作为投保人和受益人,从形式上看,张xx不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要件。但张xx的行为属刑法上的间接正犯。所谓间接正犯是指行为人通过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视为行为人本人的行为,由行为人本人承担刑事责任。在本案中,张xx明知别克汽车丢失,保险公司向xx公司理赔,仍向公安机关和xx公司谎报汽车丢失,其目的在于骗取保险金以免除自己的责任,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使xx公司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获得了理赔。张xx的行为是通过不知情的xx公司这一中介实施了诈骗。因xx公司不知情,不具有主观上的故意,不承担刑事责任,其实施的“保险诈骗”行为应由张xx来承担。
三、保险诈骗罪的认定
(一)划清保险诈骗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关键在于骗取保险金的数额是否达到了较大,未达较大数额,可按一般的违反保险法的行为处理,达到较大数额构成保险诈骗罪。
(二)认定保险诈骗罪中涉及有关犯罪的问题
实施保险诈骗活动,故意以纵火、杀人、伤害、传播传染病、虐待、遗弃等行为方式制造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结果,骗取保险金的,依照《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按数罪并罚处罚,如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杀人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