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论妨害公务罪

大律师网 2015-03-11    0人已阅读
导读:【文献号】1-1146【原文出处】中国法学【原刊地名】京【原刊期号】199806 【原刊页号】79~85【分类 号】D414【分 类 名】刑事法学【复印期号】199902 【 作 者 】鲜铁可/周玉华【作者简介】鲜铁可 周玉华 作者单位:
【文献号】1-1146【原文出处】中国法学【原刊地名】京【原刊期号】199806 【原刊页号】79~85【分类 号】D414【分 类 名】刑事法学【复印期号】199902 【 作 者 】鲜铁可/周玉华【作者简介】鲜铁可 周玉华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妨害公务犯

  【文献号】1-1146【原文出处】中国法学【原刊地名】京【原刊期号】199806

  【原刊页号】79~85【分类 号】D414【分 类 名】刑事法学【复印期号】199902

  【 作 者 】鲜铁可/周玉华【作者简介】鲜铁可 周玉华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妨害公务犯罪是一种抽象危险犯,有其特殊的犯罪构成。本文对妨害公务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重点探讨了“公务的合法性”要件及其判断标准,“妨害公务”这一抽象危险结果及其判断方法等有争议的问题;对妨害公务罪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主要探讨了“妨害公务”这一抽象危险故意的含义。另外对妨害公务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等问题也进行了初步研究。

  【关 键 词】妨害/公务/构成/界限

  【正 文】

  一、妨害公务罪的立法概况

  我国现行《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本条共四款。第一款是对1979年刑法第157条的修改。本条对1979年刑法作了如下修改:(1)对第157条进行了拆分,保留了其中部分内容,继续援用“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将这部分内容作为本条中的第一款。把该条中“或者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内容分出归入妨碍司法罪类罪中,其分列罪名的目的是为了将扰乱公共秩序罪与妨碍司法罪区别开。(2)明确了本条罪名中的犯罪对象。1979年刑法第157条的犯罪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前述规定作了补充规定:“对执法人员和揭发检举作证人员进行阻扰威胁的,按照刑法第157条的规定处罚,这样,妨害公务罪的对象不仅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即揭发、检举、作证人员)。刑法修订后,将本罪犯罪对象仅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再包括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内,也不包括揭发、检举、作证人员等非国家工作人员,这样规定符合罪与罪相分离的原则。本条第二款是在1979年刑法第157条的基础上,吸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9条第3款内容而增设的。该款规定:“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15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现在刑法增设本条的意义在于依法保护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本条第三款是吸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法》第15条第2款增加的,该款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比照刑法第15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现在刑法将其纳入法典,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务的法律保障。本条第四款是吸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27条第2款的内容而增加的规定。《国家安全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1979年刑法第157条的规定处罚;情节较轻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本条第二款在吸收该条时,取消了其中规定的“情节较轻的……”部分,其余内容都纳入了本条规定之中。由于国家安全的极端重要性以及国家安全部门的特殊性,本款在规定时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罪的行为方式作了调整,即无论其行为人是否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只要造成严重后果,都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妨害公务罪是外国刑法规定的类罪名之一。指以暴力、胁迫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妨害公务员执行职务或妨害公务机关作用的犯罪行为。从各国刑法的规定来看,本类罪的主要特征是: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而公务员等特殊主体妨害公务的罪行被归属于渎职罪或公务员职务上的犯罪之中。2.侵犯的对象是公务员或公务机关。西方国家以及其他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把本类罪侵犯的对象均规定为“公务员”。意大利等国刑法还明确规定本类罪侵犯的对象包括其他依法令“从事公务的人员”。前苏联、越南等国刑法则将这类犯罪的对象规定为公职人员。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各种方式妨害公务执行或妨害公务机关活动的行为。公务员执行职务的活动必须是合法的。关于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各国刑法规定不尽相同。但多数国家刑法规定了下述几种犯罪行为:以暴力、胁迫或诈术妨害执行公务;暴行攻击、侮辱公务员及公务机关;损坏官署封印或官署文告等。意大利刑法将僭冒官职、滥行执行、干扰拍卖等犯罪行为也归属于这类犯罪中。4.本罪侵犯的是国家及公务机关的活动或作用。有的国家则将本罪视为反抗国家权力的行为。本文拟结合外国刑法中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分析我国妨害公务罪的特征和司法认定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二、妨害公务罪的特征

  妨害公务罪在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有以下特征:

  (一)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行为

  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所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其合法职权进行自己的公务活动。例如交通警察依法维护交通秩序等。实施上述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执行公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尚未开始执行公务或者执行公务已经完毕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施以暴力,不再具有阻碍执行公务的性质。这里的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用他的合法职务正在从事公务。无论对人施加暴力,还是对物进行破坏,只要足以达到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都构成本罪。威胁,包括采用书面、口头等方法以进行杀害、伤害、毁容、劫夺财产相胁迫,不包括一般性的吵闹与谩骂。如果吵闹、谩骂为人身侮辱性语言,直接侵犯他人人格名誉,而且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侮辱罪。 【文献号】1-1146【原文出处】中国法学【原刊地名】京【原刊期号】199806 【原刊页号】79~85【分类 号】D414【分 类 名】刑事法学【复印期号】199902 【 作 者 】鲜铁可/周玉华【作者简介】鲜铁可 周玉华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内容提要】本文认为,妨害公务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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