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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发1999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5-03-13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9)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规定,“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发(1999)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规定,“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统一生产和供应计划的石脑油,以及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生产计划的溶剂油不属于汽油的征收范围。”为了正确执行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将每年核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石脑油和溶剂油的生产、供应计划。对石油化工企业生产销售的石脑油和溶剂油,凡属于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石脑油和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内的部分,不征收消费税;未纳入总局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总局核发计划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照章征收消费税。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发的1999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下发给你们,请严格照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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