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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在进口书报刊的供应工作中授受“回扣”的规定

大律师网 2015-03-05    0人已阅读
导读:关于禁止在进口书报刊的供应工作中授受“回扣”的规定来源:法律教育网作者:发文单位:中宣部 新闻出版署 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0-5-23 执行日期:1990-5-23   一个时期以来,在进口书报刊的供应工作中
关于禁止在进口书报刊的供应工作中授受“回扣”的规定来源:法律教育网作者:发布日期:1990-5-23 执行日期:1990-5-23   一个时期以来,在进口书报刊的供应工作中出现了授受“回扣”的做法。有的进口单位将进口书报刊的部分营业额以“劳务费”、“咨询费”等名义支付给订购单位或个人作为“报酬”;有的采取送“红包”、实物等手段,暗中将现金或实物送给有关单位和个人,以至有的订购单位竟发展到向进口书报刊的供应单位公开索取“回扣”,谁给的回扣高,就订谁的货。在这种不正之风的影响下,一些坚持正常经营的单位也被迫给订户“回扣”,致使进口书报刊的供应工作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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