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
导读:发布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财税[2004]8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6号)转发给你们,
发布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财税[2004]8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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