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焦炭和炼焦煤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大律师网 2017-01-16    0人已阅读
导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同意,对出口焦炭、炼焦煤停止。经商国家发改委,现将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对出口焦炭、炼焦煤停止。经商国家发改委,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l、从2004年5月24日起,对出口商品代码为270400lO的焦炭及半焦炭、出口商品代码为27011210的炼焦煤,一律停止增值税出口退税。 2、2004年5月24日以后,出口上述代码的产品一律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F1期(应为日期)为准。各地财税部门务必在2004年5月24日之前将本通知内容告知相关企业。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