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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

大律师网 2015-03-13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吉国税发[1998]381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63号)转发给你们,请
发布部门: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吉国税发[1998]381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6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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