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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化肥及制肥原料调整出口关税税率的公告

大律师网 2016-11-17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4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月日至2月3日,对部分化肥及制肥原料调整出口税率。现公告如下: 一、对尿素(税则号列:302000)自月日至3月3日实行30%的暂定关税;自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4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月日至2月3日,对部分化肥及制肥原料调整出口税率。现公告如下:
一、对尿素(税则号列:302000)自月日至3月3日实行30%的暂定关税;自4月日至9月30日实行35%的暂定关税;自0月日至2月3日实行25%的暂定关税。
二、对磷酸氢二铵(税则号列:3053000)、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税则号列:3054000)自月日至3月3日实行20%的暂定关税;自4月日至9月30日实行30%的暂定关税;自0月日至2月3日实行20%的暂定关税。
三、对硫酸及有烟硫酸(税则号列:28070000)开征税率为5%的出口暂定关税。
特此公告。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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