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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

大律师网 2015-03-13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福建省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流[1999]25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直属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发布部门: 福建省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闽国税流[1999]25号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辖市各直属分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1999年3月16日


财税字[1999]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自1999年1月1日起,除对香皂仍按现行政策规定依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以外,其他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统一由17%降为8%。本通知下发前多征的税款,抵减以后月份应交消费税税额。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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