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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调整适用第192号令特别优惠关税受惠国名单

大律师网 2016-11-12    0人已阅读
导读:为落实《202年实施方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海关总署于20年2月2日发布20年公告第72号,公布了调整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
为落实《202年实施方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海关总署于20年2月2日发布20年公告第72号,公布了调整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受惠国名单。 公告规定,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安哥拉共和国、贝宁共和国、布隆迪共和国、赤道几内亚共和国、多哥共和国、厄立特里亚国、吉布提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几内亚共和国、几内亚比绍共和国、科摩罗联盟、莱索托王国、利比里亚共和国、卢旺达共和国、马达加斯加共和国、马拉维共和国、马里共和国、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莫桑比克共和国、尼日尔共和国、塞拉利昂共和国、塞内加尔共和国、苏丹共和国、索马里联邦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乌干达共和国、赞比亚共和国、乍得共和国、中非共和国、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东帝汶民主共和国、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尼泊尔联邦民主共和国、也门共和国、萨摩亚独立国、瓦努阿图共和国共40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人进口上述国家的原产货物并申明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时,依照海关总署公告200年第4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海关总署公告20年第72号 关于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受惠国名单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 海关通关与关税类”项下“海关税法规目录”。
特别优惠关税 受惠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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