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
导读: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7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9月1日起,对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1.0升以下(含1.0升)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一、将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1.0升以下(含1.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下调至1%; 二、将气缸容量3.0升以上(不含3.0升)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15%上调至25%; 三、将气缸容量4.0升以上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20%上调至40%。 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详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对照表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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