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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

大律师网 2015-03-13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函[2006]421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函[2006]421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18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1183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物柴油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发(2006)165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8)192号)的规定,以动植物油为原料,经提纯、精炼、合成等工艺生产的生物柴油,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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