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大律师网 2015-03-13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8]45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进口厢式货车改装生产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浙国税流[2008]2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8]45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进口厢式货车改装生产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浙国税流[2008]2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对于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