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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牌轻型越野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5-03-13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4]108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北京牌轻型越野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2004]108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北京牌轻型越野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北京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在2003年4月18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BJ2032Z3C2UI型和2002年11月7日至2003年12月31日生产销售的北京牌 BJ2032Z3C2U2型越野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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