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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据柴油质量标准认定消费税征税范围问题的批复

大律师网 2015-03-13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7]767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柴油消费税质量标准认定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07〕56号)收悉,批复如下:  倾点和凝点虽然是衡量柴油性质的同一类指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7]767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柴油消费税质量标准认定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07〕56号)收悉,批复如下:
  倾点和凝点虽然是衡量柴油性质的同一类指标,并且在数值上比较接近,但属于两个不同的指标。将“凝点”等同于“倾点”来确定消费税征税范围,在税法上缺乏依据,并且会引起征税范围的变化。“倾点”指标既然有国家规定的检测标准(GB/T 3535),必然可以通过检测取得。柴油的征收范围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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