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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大律师网 2015-03-13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8]7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5号),税务总局对《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

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8]7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05号),税务总局对《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有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表修改内容如下(样表详见附件):   (一)在申报表 \"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增加\"气缸容量≤1.0升\"栏,同时在\"适用税率\"项相应增加\"1%\"的税率,调整后的申报表乘用车划分为7档税率。   (二)将申报表\"应税消费品名称\"中\"乘用车\"项下的\"气缸容量≤1.5升\"项,调整为\"1.0升   (三)将申报表中\"应税消费品名称\"中\" 乘用车\"项下的\"3.0升   二、调整后的申报表自2008年10月份办理税款所属期为9月份的消费税申报时启用。各地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辆、元(列至角分) 项目 应税 消费品名称 适用税率 销售数量 销售额 应纳税额 乘用车 气缸容量≤1.0升 1% 1.0升<气缸容量 ≤1.5升 3% 1.5升<气缸容量 ≤2.0升 5% 2.0升<气缸容量 ≤2.5升 9% 2.5升<气缸容量 ≤3.0升 12% 3.0升<气缸容量 ≤4.0升 25% 气缸容量>4.0升 40% 中轻型商用客车 5% 合计 ―― ―― ―― 声明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经办人(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 联系电话: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 本期减(免)税额: 期初未缴税额: 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 授权声明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地址)为 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授权人签章: 本期预缴税额: 本期应补(退)税额: 期末未缴税额:   期末未缴税额: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签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章):   填表说明   一、本表仅限小汽车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纳税人生产的改装、改制车辆,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规定的适用税目、税率填写本表。   三、本表“销售数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小汽车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   三、本表“销售额”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小汽车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五、本表“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   六、本表“期初未缴税额”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期末未缴税额”。   七、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消费税额。   八、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九、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预缴税额   十、本表“期末未缴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十二、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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