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沪后,林先生投诉该旅行社,要求对西藏之行中的遭遇有个明确说法。
调解结果:
依据《上海市旅游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及其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和内容的权利。
经与该旅行社以及西藏某地接社沟通,两家旅行社对此次问题进行了全面核实调查,承认这个地接导游的服务态度和操作失误有问题。经协商,旅行社向消费者林先生夫妇作书面道歉,对地接导游做出处分,并退给每人50元导游服务费。林先生夫妇表示满意。
消费提示:
旅行社地接导游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增加购物次数,通过变相方式强迫游客购物,而且对待游客的服务态度粗鲁,侵犯了游客的自主选择权和人格尊严权。为了自身的健康、长远发展,旅行社应加强导游管理,提高导游的业务素质,规范旅游服务操作程序。在此,提醒旅游者,面对导游的不规范操作行为时,在合理沟通的基础上,要求其按合同约定履行,做到理性不冲动。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
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