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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道路运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考核办法(试行)

大律师网 2015-03-13    0人已阅读
导读:发文单位:吉林省交通厅 发布日期:2007-7-11 执行日期:2007-7-11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输市场退出机制,提高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根据《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

发文单位:吉林省交通厅

发布日期:2007-7-11

执行日期:2007-7-11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建立和完善运输市场退出机制,提高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根据《吉林省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

  道路运输经营者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经营者包括客运站经营者、汽车维修检测经营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包括客运驾驶员、乘务员、站务员,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员。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州)、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等级、组织

  第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考核项目包括: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管理水平、规费缴纳、车辆技术状况、驾乘人员等。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管理水平、规费缴纳、车辆技术状况、从业人员等。

  (三)客运站经营者的设备设施、站容站貌、服务质量、经营行为、管理水平等。

  (四)汽车维修、检测经营者的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经营行为、环境保护等。

  (五)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学员信息反馈、培训保障、培训监控等。

  (六)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工作标准、服务质量、经营行为、安全操作规程等。

  第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和经营者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经营者考核档案。

  考核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营者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姓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从业人员数、其他相关内容(如:营运客车或危险货物车辆数量、所经营的客运班线等);

  (二)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包括每次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

  (三)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地点、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履行处罚的凭证(处罚收据复印件等);

  (四)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诉方式、经营者名称、营运车辆车牌号(维修业户、驾驶员培训机构)、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

  (五)国家规费缴纳情况,包括经营者应缴运管费、客货运附加费金额和缴费凭证(复印件);

  (六)经营者按法律、法规要求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包括应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车辆数量、应缴保险费用、应投保金额及实际投保的情况、承运人保险单;

  (七)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包括下达任务的部门、完成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八)稳定情况,包括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和处理情况;

  (九)管理情况,包括使用GPS、行车记录仪等科技设备的营运车辆数量和车牌号,车辆喷涂统一标识和外观、企业服务人员统一服装以及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情况。

  第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及从业人员考核实行记分制,具体考核内容、分值附后。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考核总记分等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考核分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所属从业人员平均分之和。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所属从业人员平均分等于经营者所有在岗从业人员记分之和除以在岗从业人员数。

  客运班线分数为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在某条班线上所属在岗从业人员累计分数和除以该旅客运输经营者该班线的经营权数。

  客运站经营者考核总记分等于客运站经营者考核分和站务人员平均分之和。

  站务人员平均分为站内所有在岗站务员记分和除以在岗站务员人数。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考核记分为经营者考核分与所属从业人员平均分累计分数。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所属从业人员平均分等于经营者所有在岗从业人员(驾驶员、押运员、装卸员)记分和除以在岗从业人员总数。

  汽车维修检测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记分为一个考核周期内累计分数。

  企业形象、科技设备应用情况、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情况,以及社会责任指标中的政府指令性任务完成情况为奖励分数项目。

  第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考核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结果与经营者质量信誉等级挂钩。

  质量信誉等级分不多于150分的为优良,质量信誉等级为AAA级。

  质量信誉等级分在150分至299分之间的为合格,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

  质量信誉等级分在300分至399分之间的为基本合格,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

  质量信誉等级分高于400的为不合格,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一级和二级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质量信誉等级分等于考核总记分乘以0.85.

  三、四、五级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质量信誉等级分等于考核总记分。

  一级客运站质量信誉等级分等于考核总记分乘以0.85.

  二、三级客运站质量信誉等级分等于考核总记分。

  其他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质量信誉等级分等于考核总记分。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等级评定参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等级标准》。

  客运站经营者等级评定参照《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

  第八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考核档案的管理,按照第五条的要求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考核档案,并按照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相关材料。

  第九条 每年从4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为一个考核周期。该周期的考核分值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在每年的4月底前,根据自身的考核档案对上一考核年度的考核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地的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如实报送考核情况总结及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考核档案,对经营者报送的情况进行核实。发现不一致的,应要求经营者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核实结束后,应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打分,对经营者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上报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所在地为设区市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经营者考核情况进行核实,并对经营者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

  第十二条 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的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经营者,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被考核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或者举报。公示结束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最终考核结果对经营者的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果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都应妥善管理考核档案,已备查阅。

  第十三条 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举报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有关情况的单位或个人,应加盖单位公章或如实签署姓名,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单位名称、姓名及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省运输管理机构会在每年5月30日前在省局网站(http://www.jlsygj.gov.cn/)上公布上一考核周期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质量信誉等级,并在网站上建立专项查询系统,方便社会各界查询经营者历年的质量信誉等级。

  第三章 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运输经营者投标、资质等级评定、站级核定、质量信誉等级、文明单位(个人)评比的依据。

  对上一年考核结果质量信誉等级分高于400分或连续两年记分在300分至399分之间的经营者,由当地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按照《道路运输经营管理合同》相应条款执行,并扣减下一年度(或下次)招投标分数。对客运站不予安排投资、降低客运站一个等级。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原经营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经营者质量信誉等级分每年都高于300分,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其10%以上的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如果经营者质量信誉等级分在班线经营期限内有两年以上高于400分或三年以上高于300分的,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其30%以上的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应收回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不足一条的,收回一条。在经营期限到期的道路客运班线中,如果有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特大服务质量事故或长期不规范经营的,必须收回。

  对在考核评比中限期整改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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