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特彼勒公司认为,其在中国通过长期诚信经营标有“C”商标的产品,在业内获得极高的商业信誉。瑞安长生公司未经其授权和同意,就擅自生产和销售侵犯原告享有注册商标权产品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故诉请法院判令瑞安长生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的采访时,卡特彼勒公司的代理律师、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志成表示,商标的合理使用以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误认为前提。被告将卡特彼勒公司的商标非常突出地放大使用在产品上,使消费者很容易混淆产品的真正来源或误认为该使用由商标权人发起或者得到其支持,显然超出了法律上规定的商标合理使用的范围。被告产品对“FOR CATERPILLAR”文字的使用属于在类似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CATERPILLAR”相似商标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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