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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所述“非法印制”的解释[失效]

大律师网 2015-03-13    0人已阅读
导读:发文单位:工商局文  号:工商[1990]188号发布日期:1990-7-18执行日期:1990-7-18失效日期:2004-6-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执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

  发文单位:工商局

  文  号:工商[1990]188号

  发布日期:1990-7-18

  执行日期:1990-7-18

  失效日期:2004-6-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一些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执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时,如何认定“非法印制”的问题请示我局,现对“非法印制”解释如下: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中的“非法印制”,是指违反《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印制行为,如违反《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印制冒充注册的商标等。

  对非法印制商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严肃处理。

  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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