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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大律师网 2016-12-17    0人已阅读
导读: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989年5月20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三章 代表名额第四章 选区划分第五章 选民登记第六章 代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989年5月20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三章 代表名额
第四章 选区划分
第五章 选民登记
第六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七章 选举程序和方法
第八章 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
第九章 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十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三条 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认真差额选举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切实保障人民民主权利。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省人大白城地区办事处协助省人大常委会指导本地区的选举。


第五条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经费,由本级财政开支。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六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指导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乡、民族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各系统(包括较大的生产、事业、机关单位)选举县、市、区人民代表时,设立选举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县、市、区选举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指导所辖区域的选举工作。
选区设选举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


第七条 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委员九至十九人。
县级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乡级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县级选举委员会任命。县级选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选举方面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选举委员会的职权:
(一)制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工作计划;
(二)宣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法律规定;
(三)训练选举工作人员;
(四)进行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
(五)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的代表名额,组织选民推荐并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汇总、公布代表候选人名单;
(六)规定选举日期,主持投票选举,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宣布选举结果,颁发代表证件;
(七)受理选举中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申诉并做出处理决定;
(八)协助有关部门检查处理选举中群众检举、控告的违法案件;
(九)依法解答有关选举工作的问题;
(十)选举工作结束后,做好统计报表和文书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并作出选举工作的总结报告。


关联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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