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1、评标委员会组建的有关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办法等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名单于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评标委员会人员由招标方代表、有关的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且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对某一采购项目来说,其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同时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所在部门或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自己单位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标;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标委员在评标开始前推举产生或由招标人指定,他与其他评委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评标委员会专家的名单一般在招标前采取随机抽样原则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特殊招标项目可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招标人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和动态管理。
2、评标专家的任职条件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评标专家应当熟悉有关的法律,熟悉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行情,认真、公正、诚实、廉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3、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行的义务规定。根据有关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是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二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三是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四是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五是配合有关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六是配合招标人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4、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规定。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这方面主要有三个层次:一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这主要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明知应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在知道自己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身份后至评标结束前的时间段内私下接触投标供应商的;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二是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这主要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它不正当利益的;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的。三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主要是指对上述在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其情节特别严重的。对违反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评标,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