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价中标】招投标实施与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一些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没有严格遵守“管办分离”的要求,制定统一、明确的招投标规范性文件、资格预审标准以及评标办法等监督规则,而是直接介入了市场操作。同年同类型工程的招标文件随招标单位不同,在投标单位资格预审标准、评标办法及评标专家产生方式等环节也有所不同,人为因素多,影响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正公平。例如,有些项目由于招标监督部门介入市场操作,在商务标和技术标中设置专门条款、违反招标程序临时修改招标规则等,为有意向的投标单位“量身定做”,增加中标几率;有些项目尽管类型与招标时间都相同,招标文件设定投标单位资质要求却各不相同;有些项目招标文件商务标设定下浮率区间过小,导致竞争不充分,容易锁定目标,等。
2、招投标监管机构违规操作或监管不力。具体表现为:一是部分招投标监管机构违反招投标规定批准应公开招标项目改为邀请招标,如一些办公楼、学校的新建改建工程,以及某些大学院区、重大城市设施等公共性项目,常被批准邀请招标,有的监管部门还专门出台指导性文件为项目采用邀请招标设定不符合招投标规定的标准等;二是部分招投标监管机构违反招投标规定批准应公开招标项目改为直接发包,如一些重大市政配套项目中的专业单项工程发包和大宗设备材料采购等;三是招投标监管机构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管不力,如一些招标代理机构越级承接任务、违反规定将招标代理费转嫁给中标人,一些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文件规定使建设项目部分单项工程以分包形式规避招标,一些项目评标专家组成和招标程序不符合国家有关招投标的强制性规定,违背了招投标公开公平竞争原则,造成各方信息不对称,等。
3、建设单位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多种违规行为。具体表现为:一是采用多种形式规避招标,如一些建设单位没有将应招标的工程纳入招投标操作机构视线,逃避招投标监管,或是通过肢解工程或“大吨小标”的方式来规避招标,想方设法将工程造价降到应招标限额以下,确定施工单位后再通过项目调整来按实结算,或是在不具备招标条件的情况下违规进行招标,使中标价与实际结算价差距很大,招标流于形式,或是采用将不同项目捆绑招标或联合体招标形式规避招标;二是利用资格预审、推荐入围投标人、推荐评标专家以及评标办法中的人为因素等手段影响评标结果;三是部分建设单位违反招标投标法与承包商签订“黑白合同”,签订合同与招投标确定口径不统一,扰乱了建筑市场。
4、招标代理机构行为不规范。一是充当建设单位的“代言人”,目前招标代理单位由业主直接指定,代理费用一般也由业主支付,而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更善于钻法律法规的漏洞,如帮助业主在招标文件中制定倾向性条款、代替业主代表参加评标专家组、代替业主代表参加专家的抽签过程、在编制标底或工程量清单中做手脚等,使监督难度加大;二是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标底或工程量清单的质量存在大量问题,目前地方招投标监管大多只是对招标程序和过程进行监管,对标底或工程量清单等审核的缺位是导致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三是招标代理机构存在借资质、挂靠行为,扰乱建筑市场。
5、对施工企业资格审核不严,缺乏跟踪监督管理,导致发生施工企业假借资质参与竞争,围标串标或违法转包、分包等现象。目前各地建筑企业在地区间流通的门槛很低,手续十分方便,招投标监管部门在招标投标中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资格审核过程中也缺少相应的制约措施。招投标监管部门与建管部门没有实施“两场联动”监督,即招投标市场与建筑管理市场协调动作,跟踪管理。经常出现一个包工头顶着数块牌子,以中标后向牌子单位交纳管理费的方式来参加投标,或几个施工企业私下达成协议围标串标等现象。同时违法转包、分包也是当前建筑业内一个突出问题。
6、不少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以及物资采购的单项合同等存在规避招标或进行名义上的招投标现象,未能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地方规定的招投标程序,招投标活动由行业把持,缺乏监督机制,社会透明度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