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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最高额抵押权及其实现

大律师网 2015-03-16    0人已阅读
导读: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民事担保活动作出了较为完备的规定,其中第14、27、59、60、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民事担保活动作出了较为完备的规定,其中第14、27、59、60、61条对最高额抵押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 2000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81至83条对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额抵押的变更和实现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司法解释。这在世界范围内也属于较为先进的立法规定。尽管如此,在实践中,该制度运行还有许多不尽完善与合理的地方,笔者以自己在执法过程中的所感所得,在此试对该制度作一分析,以期对我国最高额抵押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尽绵薄之力。

  一、最高额抵押制度概述

  在各国的立法中,我们可以试图分析最高额抵押制度的一些共性特征。  (一)最高额抵押的法律特征  1、最高额抵押的债权为不确定债权  传统的担保在其设定时,所担保的债权已经确定,而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是“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因此,最高额抵押设定时,所担保的债权无论在数量上或债权额上均不确定。比如借款合同,在协议期内,借款方可能多次借款,会发生多个债的关系。至于债的总额是多少,只管要不超过最高限额,须到合同期满后才能确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不确定还意味着即使在“一定期限内”的某一时刻已经发生的债权因清偿、抵销、放弃等原因而消灭,即债权额为零时,最高额抵押依然存在,决非如传统的担保一样随其所担保的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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