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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对外支付款项涉税问题——股权转让篇

大律师网 2015-03-23    0人已阅读
导读:按照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转让其在境内的股权应分两种情况,一种是非居民企业将其在境内所持有股权转让给境内的居民企业;一种是非居民企业将其在境内所持有股权转让给境外的另一非居民企业(即股权完全在境外转让)。
来源:中国税网 原作者:李丽芹 按照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转让其在境内的股权应分两种情况,一种是非居民企业将其在境内所持有股权转让给境内的居民企业;一种是非居民企业将其在境内所持有股权转让给境外的另一非居民企业(即股权完全在境外转让)。在这两种业务中,作为境内被转让企业应负有何种纳税义务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第二条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应关注以下规定:   1、应于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对于境外非居民企业将其所持有境内股权无论是转让给境内企业抑或是境外另一非居民企业,两种情况下都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都需要在境内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与所适用税率也完全相同。   (一)非居民企业将所持境内股权转让给境内居民企业   国税发[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即,如果非居民企业将其所持有的境内股权转让给境内的居民企业,则居民企业应作为上述的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即法定的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履行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境内购买此项股权的居民企业还应按照国税发[2009]3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进行到税务机关的相关报备:

  国税发[2009]3号文件第四条“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与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国税发[2009]3号也同样对于这种情况进行了程序及各自承担义务的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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