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我国刑法对自首的规定,并没有对成立自首的犯罪予以任何限制。所以,行为人在实施过失犯罪后,即肇事司机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伤亡者,到交通管理部门投案,并如实陈述事实经过的行为,其行为就符合自首成立的条件,应依法认定为自首情节。
二、逃逸问题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逃逸行为反映了肇事人较为恶劣主观恶性,后果是使被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救助,妨害了肇事责任的准确认定,是应从重处罚的情节。笔者在审理交通肇事案件中,多次遇到司机在交通肇事后,即打“120”等电话报警,然后怕被受害方殴打而弃车逃离现场,委托他人在现场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在现实中,特别在农村确实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受害方对肇事司机进行殴打并致伤的情况)。这种情况司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此种情况下司机虽然未实施完全的抢救义务,但其已经着手实施了抢救义务,是其积极作为的表现,主观心理是害怕受到伤害,不是逃避抢救义务及责任追究,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李逊仙 李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