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城关乡三十里铺村农民郭某在交通肇事后,不但没有立即停车抢救伤员,反而驾车逃逸。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2005年10月31日19时40分许,郭某驾驶豫A44***号东风货车,沿郑州市郑上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须水立交桥西桥口处时,与在此处步行横过马路的李某、贾某、郭某相撞,致李某、贾某当场死亡,郭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发生事故后,郭某驾车逃逸,为了逃避罪责,还连夜对肇事车辆进行修理,更换受损部件,毁灭证据。2005年11月3日,郭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属于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亦较好,故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