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张某是否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大律师网 2015-04-01    0人已阅读
导读:张王双方约定由王某替张某拉废土,王某在履约时将李撞死——本案张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案情]   张某因承揽填平压实废池塘工程,找到(无资质)驾驶拼装拖拉机的王某,双方口头约定:王某的食
本案张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案情]   张某因承揽填平压实废池塘工程,找到(无资质)驾驶拼装拖拉机的王某,双方口头约定:王某的食宿、拖拉机燃料均由张某提供;王某从张某联系好的废土工地取得废土并运至需填平的废池塘,每运一车土,张某即付相应的费用。双方对该费用的性质未明确。后王某在运土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死亡。公安交通警察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负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该案在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后,被害人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决张某与王某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3.确认张某与王某之间构成雇佣合同法律关系并以此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既有案件事实支撑,又有法理支撑,更有个案效果和社会效果最佳结合。所谓雇佣合同是指雇员按照雇主的授权或者指示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其他劳务的活动并收取报酬的合同,雇员提供的仅是自己的劳动,工作不具有独立性。本案中,虽然王某提供自己所有的运输工具——拼装拖拉机,但动力、食宿由张某提供,王某每运一车土,即得到相应的费用。以雇佣关系着手,一系列事先约定不明、事后又未能达成一致的问题得到了解释。故本案以张某与王某之间构成雇佣合同法律关系并处理较妥。该法律关系的确认,不仅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处理结果充分体现了保护原、被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社会公平、正义。另外,建议对雇主的责任应尽快在法律中加以明确,而不能仅规定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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