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人身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概念阐述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概念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是指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针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失,责任人根据自己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从赔偿的性质来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民事责任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在此,还需要告诉广大读者,由于人民法院立案案由中没有“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因此,因交通事故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均归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由中。所以,本部分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介绍,也包含了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财产损害赔偿的情形。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这就是指构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即回答什么情况下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在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所不同。
1.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项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因此,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有过错、存在损害事实、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通常的判断标准是以一个正常人、普通人的标准来衡量行为人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是按照一个正常人那样行为或者不行为,尽到一个正常人所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那么他就没有过错;反之,他就有过错。除了考虑有无过错以外,还应当考虑过错的比例。所谓过错比例,是指当损害事实是由双方的过错造成时,双方的过错占总体损害原因的多少。具体表现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全部责任”、“无责任”或者“无法认定责任”。专家提醒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的主要内容或者主要作用就是认定当事人的过错,所以在道路交通事故索赔实务中,判断对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的一个重要依据,就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认定书,但也有例外情况。因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往往依据当事人是否存在违章行为来判断当事人是否有过错,没有违章行为的视为没有过错。而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的过错并不仅仅包括违章行为,也就是说当事人即便没有违章,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也没有认定当事人的“责任”的,仍然有可能被认为有过错,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以,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并不总是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最终的判断仍然需要法官作出。这与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法律地位是相适应的。因为证据是否被采用,最终依赖于法官的判断。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对方当事人也确实有过错,但是没有造成损害,则仍然不发生责任问题,自然也就不存在索赔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损害事实不等于交通事故的事实,损害事实并不等于交通事故本身。交通事故是指两车相撞或者车辆与行人相撞的事实,而损害事实是指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的损害事实与赔偿项目是相互对应的关系。每一个损害事实都会产生一个或数个赔偿项目。赔偿项目根据损害事实来确定,有什么样的损害事实,就有什么样的赔偿项目,但是损害事实并不等于赔偿项目,这是因为存在损害事实只是承担责任的一个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例如,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虽然存在损害事实仍然不构成民事责任,因此也就不存在赔偿项目。也就是说,赔偿项目的前提是必须存在民事赔偿责任,然后才能根据损害事实来确定赔偿项目。
案例16撞坏出租车,车份钱还需一同赔偿案情简介2007年2月5日,出租汽车司机陈勇驾驶伊兰特出租车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双井桥下时,与余光驾驶的夏利小客车发生追尾,两车损坏,经朝阳交通支队呼家楼队认定,由余光负事故全部责任,陈勇不负事故责任。事后发生后,陈勇、余光二人未就修车等事宜达成协议,陈勇自行将伊兰特出租车开到4S店修理,花费两天时间。为此,陈勇一纸诉状将余光告上了朝阳区法院,要求余光赔偿其汽车修理费、出租车承包费、误工费。法律分析本案中,交通事故指的就是陈勇驾驶伊兰特与余光驾驶夏利小客车追尾的事实;损害事实是指陈勇驾驶的伊兰特因追尾发生了损坏;赔偿项目有三个:汽车修理费、出租车承包费、误工费。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余光负事故全部责任,余光需赔偿陈勇修理费、承包费、误工费。上述在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如果不能确定是任何一方的过错,或者确定双方都没有过错的,应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的确定是根据《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在适用公平责任时,通常要考虑当事人的经济情况,承担责任的能力等实际情况。在实务中,双方各自对总体损失承担一半的责任。不能确定是任何一方的过错是指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事故是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的,事实真相已经不可能查清了;确定双方都没有过错是指事实真相已经查清,确定了双方都没有过错。专家提醒《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这就是说,当出现当事人逃逸、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等四种情况时,实行推定责任原则,即确定民事赔偿责任时,直接推定具有上述四种情形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逃逸又与其他三种情形不同,逃逸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而在当事人具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这三种情形之一时,即便能够举出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也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与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不同的。
机动车一方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见该构成要件中不包括过错,也就是说机动车一方在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即便没有过错,只要存在损害事实,机动车一方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机动车一方就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专家提醒法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所谓的“机动车全赔”。“机动车全赔”的说法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片面理解,这不仅出现在广大老百姓身上,也出现在部分交通警察中。实践中,就出现了有的行人在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将驾驶机动车一方起诉到法院,称“交警说了,机动车全赔”。从而漫天要价。“机动车全赔”的说法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存在的。因为根据《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一方民事赔偿责任还存在以下免除和减轻的情节:
①交通事故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免除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不能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没有规定不可抗力属于机动车一方免责的条件,就认为不可抗力不属于机动车一方免责的理由。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07条的规定,如果不可抗力不能作为免责理由,那么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既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就可以适用不可抗力作为免责的理由。
②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的,免除机动车一方民事赔偿责任,俗称“碰瓷儿”,只要机动车一方能够拿出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就能免责。前不久,在北京市《法制晚报》上就报道了“碰瓷儿”系列案件。
③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一方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虽然没有直接规定非机动车、行人一方的责任,但是不能认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绝对免责。除非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形,否则对机动车责任的减轻或者免除,就意味着追究非机动车、行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因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损失的,由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责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机动车一方的损失。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民事赔偿责任,机动车减轻的责任比例由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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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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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律师,山东农业大学法学学位,山东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玲律师提供“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合同纠纷、人身损害”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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