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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09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标准

大律师网 2015-04-01    0人已阅读
导读:青海省2009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标准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人):11648元; 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人):3061元; 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人):8203元; 四、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
青海省2009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标准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人):11648元; 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人):3061元; 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人):8203元; 四、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年/人):2975元; 五、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人

青海省2009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标准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人):11648元;

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人):3061元;

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年/人):8203元;

四、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年/人):2975元;

五、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年/人):30983元。

附:

1、丧葬费:15491.5元;

2、死亡赔偿金:232960元(城镇), 61220元(农村);

3、被抚养人生活费:683.58元/月(城镇),247.92元/月(农村);

4、伙食补助费:20元/天(青财行字【2004】103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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