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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中驾驶员的人身损害赔偿

大律师网 2015-04-01    0人已阅读
导读:本文介绍了雇佣关系中驾驶员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1)存在雇佣关系单位驾驶员(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自己受伤、死亡的,雇主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是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交通事故受伤、死

  本文介绍了雇佣关系中驾驶员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

  (1)存在雇佣关系单位驾驶员(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自己受伤、死亡的,雇主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是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交通事故受伤、死亡的,可以请求侵权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2)存在劳动关系的单位驾驶员(即劳动者)在执行职务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死亡,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单位没有追偿权)。

  如果是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还可以请求侵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单位驾驶员如果不是在雇佣活动或者执行职务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死亡的,单位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可以要求侵权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单位驾驶员在雇佣活动或者执行职务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死亡的,单位均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替代赔偿责任后,享有追偿权;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后,没有追偿权,受害人都可以要求侵权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替代责任后,只有雇主有权向侵权第三人追偿;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与第三侵权赔偿责任可以并存,受害人可以“双重赔偿”。

  

  2、责任形式问题。对于个人雇工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普遍地做法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根据做工者的过错程度确定雇主与雇工之间的责任分担比例。所依据的法条是民法通则第119条和第131条。分别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还有一种做法就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在权衡当事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判决或者调解由双方分担责任。所依据的法条是民法通则第132条。该条的规定是:“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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