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3定残后的护理应根据受害人对护理的依赖程度及配置的辅助器具等情况具体确定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2没有收入或者雇用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参照确定。 1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一般按其实际收入损失额计算; 2实际收入过高的,参照劳务市场上雇佣临时工的一般报酬标准的3倍以下酌情确定。 3雇人护理的护理费的赔偿标准,可按照当地有关部门公布的家政劳务市场上雇聘临时工护理同类病人一般应支出的费用计算。
2007年北京职工平均工资为39867元。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989元。2007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9559元。 残疾辅助器具费
1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参高院解释) 2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参照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合理的费用。 3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残疾用具费应当根据伤残结果和实际需要,按照国产中档用具费用标准予以赔偿。今后需要定期更换残疾用具的,所需费用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待今后实际发生费用后另行解决。 被扶养人生活费(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1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2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年减少一年;七十五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有其他扶养人的,只赔偿受害人应当承担的部分。 4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总额。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1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扶养费的给付年限一般至其成年为止; 2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收入来源的,按其可能生存的年限(我市人均期望寿命减去被扶养人实际年龄)给付,最低不少于5年;受害人的扶养能力的年限短于此年限的,按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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