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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车出事故 首例特殊人身损害赔偿案

大律师网 2015-04-01    0人已阅读
导读:兰州市司机驾车途经青海省境内时,两名警察拦车后上车乘坐。几分钟后车祸发生,乘车警察一人死亡,另一人受重伤。 死亡警察家属提出,死者乘坐车的驾驶员及车主和该车管理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涉案车辆是被

那么,警察乘坐涉案车辆,是以“警”谋私强行搭车,还是因执行公务而将涉案车辆征用?此案庭审中,一纸出自公安机关的证明把此问题推向明朗。在青海省海东地区公安局向有关办案单位出具的证明中写明,该单位干部杨海平同志系因公牺牲,并注明单位给其家属的丧葬费还未领取。针对这一证明,刘宗臣提出,杨海平是外出执行公务期间强行拦坐涉案车辆,由此车辆已由民事行为转化为公务行为,作为公务用车出了车祸后,其不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该车的损失费应由被征用单位———公安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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