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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角独臂吊机”酿血案

大律师网 2015-04-01    0人已阅读
导读:“三角独臂吊机”酿血案作者: 黄志坚中国法院网讯 无资质承包房屋装修工程,租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三角独臂吊机发生事故酿血案。2月12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

  “三角独臂吊机”酿血案

  作者: 黄志坚

  中国法院网讯 无资质承包房屋装修工程,租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三角独臂吊机发生事故酿血案。2月12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因曾森(化名)死亡的经济损失由被告卫柳平赔偿17470元,郭小根赔偿40763元,关应生赔偿29116元,其余由原告黄建宇自负。

  2007年3月,卫柳平将自己经批准兴建的房屋承包给关应生、曾森二人装修并签订装修合同。合同签订后,在施工过程中,郭小根将其所有的一台三角独臂吊机租给关应生、曾森二人使用。2007年12月26日关应生、曾森在使用该台三角独臂吊机时,因曾森未按操作规程施工,致三角独臂吊机出故障,造成装有沙石的翻斗和曾森一起从六楼跌落地面,致曾森当场死亡。因承揽双方等人对曾森死亡的赔偿产生分歧,曾森家属黄建宇向法院起诉。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卫柳平将房屋交由没有建筑相关资质的被告关应生及受害人曾森承揽,其作为定作方存在选任上的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郭小根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三角独臂吊机租给关应生及受害人曾森使用造成事故,具有过错。被告关应生作为合伙人,对曾森为了完成合伙事务而遭受的损害应当承担补偿责任。受害人曾森没有相关资质承包工程,且在劳动中不按操作规程行事,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遂川县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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