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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岁幼童沉溺深水窝

大律师网 2015-04-01    0人已阅读
导读:五岁幼童沉溺深水窝一名年仅5岁的男孩到江边游咏,却不慎掉进因抽沙形成的深水窝而溺水身亡。面对男孩的死,其父母在悲痛之余将抽沙场业主告上了法庭。3月3日,广西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

  五岁幼童沉溺深水窝

  一名年仅5岁的男孩到江边游咏,却不慎掉进因抽沙形成的深水窝而溺水身亡。面对男孩的死,其父母在悲痛之余将抽沙场业主告上了法庭。3月3日,广西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吴向宇赔偿丧葬费10950元、死亡补偿费64480元、交通费1300元、误工费780元等合计77510元的三分之二即51673元给原告吴向鸣、谭云珍。

  家住浦北县龙门镇某村的吴向鸣、谭云珍夫妇为了生计到广东打工,于是将5岁的次子小晨交给祖父母监护。多年来,村中的吴向宇一直在该村碑头面江用抽沙机抽取建筑用沙,既没有办理相关手续,也没有在抽沙的范围内设置明显标志及采取安全措施,且因多年抽沙所以在江中形成不易辩别深浅的水窝。在距离碑头面江畔抽沙地点50米远的小学出示了不要到江河游泳的警示牌。但这对于生性顽皮男孩子们无济于事。2008年9月6日上午约9时,刚读小学学前班的小晨在吴向宇抽沙的范围内的江中洗澡,不幸误入水窝溺水,经人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现场勘察,小晨溺水死亡地点在被告吴向宇抽沙的范围内,江面正常水位深0.5米,江中水窝水深2.25米。小晨溺水死亡当日,吴向鸣、谭云珍夫妇接到不幸消息后乘座出租车从广东赶回家处理后事。儿子的死对吴家打击很大,他们在悲痛之余决心为儿子的死讨个说法。吴向鸣夫妇认为抽沙场业主吴向宇对小晨的溺水死亡负有不可推御的责任。几经周折,吴向鸣夫妇将吴向宇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被告吴向宇在浦北县龙门镇某村碑头面江取沙的地点是周边群众洗衣,洗菜、冲凉等活动的公共场所,小晨在被告吴向宇抽沙的江中水窝溺水死亡,因而,本案属特殊侵权的损害赔偿。该江正常水位一般不会导致身高一米的小孩溺水死亡。但由于被告吴向宇在公共场所施工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抽沙形成的深水窝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及采取安全措施给周边群众带来安全隐患,是造成小晨溺水死亡的前提条件,因此,被告吴向宇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原告之次子小晨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是其法定监护人,其外出打工期间委托其父母代为监护,但由于原告的父母疏于对小晨的教育及管理以致发生了小晨溺水死亡,对此,原告负有一定的监护不周的过错责任。因此,被告应对其行为承担主要过错的责任,而原告承担次要的监护过失责任。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25条、第13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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