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正)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旅游服务给旅游者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经营者应当给予五千
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经营者应当给予五千元以上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旅游者的; (二)搜查旅游者的身体或者其携带物品的; (三)限制旅游者人身自由的; (四)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严重精神损害的。 市旅游质监所提醒旅游消费者一旦在旅游过程中自身的权益受到损害,请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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