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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格式合同中免责范围及适用

大律师网 2015-04-01    0人已阅读
导读: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作为一般法理原则,不可抗力作为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作为一般法理原则,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作为一般法理原则,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也就是说,“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是普遍适用的,并且旅游合同当事人不可以人为设定排除!即使在事前旅游合同约定中没有相关的规定,也是被默认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其适用范围具有规范性和确定性!

  也就是说,如果旅行社在带团旅游的过程中出现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相关情形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免除部分或者全部法律责任,旅行社和旅游公司应当熟知该项法律规定,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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