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8年,某市对一大型棚户区进行改造,郭某原居住的单位平房也被拆迁。根据安置协议,郭某将在原址开发的某小区获得一套新房。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具体安置办法是,开发商将开发后的若干套房屋集中交付郭某工作单位,由单位进行内部分配。因郭某早年已在市区购买商品房,现无力支付安置房房款,遂将尚未开发完工的安置房(当时还不知道具体位置)协议卖给李先生,李先生以郭某名义支付购房款后,另付郭某现金2万元。2009年5月,郭某新房到手却反悔,拒绝向李先生交付房屋。李先生遂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截至庭审结束,郭某因政策原因,仍未能办理房产证。
此案在法院主持下,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买卖合同无效,郭某退还李先生所有款项,并额外补偿现金1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只有一个,即:郭某因棚户区改造所获安置房能否私下买卖?或者说,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如果有效,则郭某须向李先生交付房屋;如果无效,则房屋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要弄清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应对郭某这套安置房的性质作一分析:
郭某此前所住的棚户区房屋,系其工作单位早年所建的简易平房,由单位分配给郭某居住。也就是说,郭某对该房屋仅有居住权而无所有权。而从市政府对本次改造的要求上看,新房安置仍是针对郭某单位进行的,郭某仅是从其单位经二次分配才能取得新房。至于开发商与郭某签订拆迁协议的行为,应理解为市政府的便民措施,意在确保棚户区原居民日后能住进新房。由此可以看出,郭某对新房仍然只有居住权而没有所有权的——郭某现无法办理房产证,主要就是因为这个原因。
那么,对该房屋进行的买卖,其效力如何呢?
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的效力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同时在买卖合同一章中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这两部法律放在本案中,都可以理解为没有所有权的房屋是禁止买卖的。本案法院也是基于这一法理,调解为“双方所立合同无效”。这也是目前法院对该类案件最常见的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