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足以证明与真正权利状况不符的登记可以推翻

大律师网 2015-04-01    0人已阅读
导读: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一起家庭财产权属纠纷案,涉案不动产房屋产权登记簿的记载依法被推翻,二审判决以刘某名字登记的争议房屋为实际所有人张某夫妇所有。   原来,张某与丈夫共生育一子三女,现均已

  该案中,2004年12月23日由张某爱人书写、刘某签字确认的书面材料虽然可能是在为了平息家庭矛盾而召开的家庭会议中形成,但参加家庭会议的人员包括了女婿和儿媳在内的全部家庭成员,形成的书面材料分别由几个子女签字,故由于张某胁迫而形成的可能性较小。在家庭会议中产生的几份书面材料虽然均系张某的丈夫起草后交各子女签字,但其中关于出资情况的内容并不完全相同,其中刘某名下的讼争房屋写明为张某夫妇出资购买,而还有两名子女名下房屋写明为张某夫妇分别与两名子女共同出资购买,其中一房屋还明确了各方具体出资金额。而刘某当天还就其名下另一套房屋的拆迁补偿款向张某出具了收条,确认该款为父母所有。家庭会议前,刘某和张某另一子女还曾分别于1995年和2004年11月就其名下的非本案讼争房屋向父母出具了类似的书面材料。结合以上事实,可以认定刘某签字确认的书面材料并非虚构,其内容与其他证据反映出的张某夫妇出资以子女名义购买房屋的事实是相吻合的。

  张法官说,综合以上情况,张某的证据足以证明真正的权利状况与不动产登记不一致,因此,法院应据此确认讼争房屋归张某夫妇所有,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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