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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害关系人申请异议登记应当注意的法律问题

大律师网 2015-04-01    0人已阅读
导读:异议登记,是将登记可能有误的信息记载于登记簿,以警示社会公众,具有中止登记的权利推定公信力效力。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如果利害关系人发现不动产登记错误要求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

异议登记,是将登记可能有误的信息记载于登记簿,以警示社会公众,具有中止登记的权利推定公信力效力。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9条第2款规定,如果利害关系人发现不动产登记错误要求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律规定异议登记制度只是给利害关系人提供了一个权利保障机制,当事人是否需要利用此制度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属其意思自治的范围,其对自身权利行使与否是其自由,法律也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确权纠纷案件时有义务通知登记机关进行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的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主要是指事实上享有不动产物权而未在登记簿上登记的人、在登记簿上错误登记以及因登记错误而使其应有权利受到损害的人。换言之,必须是与异议的不动产上的权利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对象。

异议登记仅仅是登记异议,而不具更正的效力,因此异议登记在利害关系人以自己的认识认为不动产登记错误时即可提出,而不需要有确切的证据证明登记确实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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