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卢某签订的声明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根据该声明书的内容可以认定黄某委托卢某购房并贷款的事实成立,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黄某是房屋登记时的实际权利人。只是因各种原因,未在房屋登记机关登记为权利人。按照《物权法》的立法本意,不动产登记簿是认定不动产所有权的有力证据,但不能据此认定不动产登记簿具有“绝对”的证据力。作为证据的不动产登记簿,只有“推定的证据效力”。法院首先把不动产登记簿当作真实的来对待,对方如果有异议就责令对方提出反证,如果异议方举出反证,证明登记簿上的记载确有错误,登记簿上的记载就被推翻,应根据反证认定争议财产的物权归属。本案卢某书写的声明书已证实黄某为实际权利人,所以本案应认定黄某享有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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