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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劳务派遣活动实施行政许可的通告

大律师网 2015-09-15    0人已阅读
导读: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实施的国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京政法制秘字[2004]26号),本市对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职业介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制度管理。  凡依据《北京市劳务派遣组织管理暂行办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市实施的国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京政法制秘字[2004]26号),本市对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职业介绍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制度管理。

  凡依据《北京市劳务派遣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就发〈1999〉39号),于2004年7月1日前已取得劳务派遣资质证书并继续从事劳务派遣活动的企业,应于2005年3月31日前到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局申请换领《北京市职业介绍(劳务派遣机构)许可证》。

  2005年4月1日起,未取得《北京市职业介绍(劳务派遣机构)许可证》的,不得开展劳务派遣活动。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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