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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企业职工因工与非因工伤亡界限问题的有关规定

大律师网 2015-09-22    0人已阅读
导读:《关于确定企业职工因工与非因工伤亡界限问题的有关规定》,职工在下列情况下发生与生产、工作无关的伤亡,按非因工伤亡处理:(1)工作时间在本生产、工作岗位从事与生产、工作无直接关系的私事或活动发生的伤亡;工

《关于确定企业职工因工与非因工伤亡界限问题的有关规定》,职工在下列情况下发生与生产、工作无关的伤亡,按非因工伤亡处理:

  (1)工作时间在本生产、工作岗位从事与生产、工作无直接关系的私事或活动发生的伤亡;工作时间离开本生产、工作岗位干私活、私事发生的伤亡。

  (2)虽经领导指派,但做与生产、工作无关的私事而发生的伤亡。

  (3)职工原有某种疾患,发生事故后,原有疾患虽然加剧或恶化,但经企业或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事故外因不是病变的内在依据的。

  (4)职工原有先天性畸形或退行性病变,如:骨质增生、肥大性脊椎炎、脊椎侧弯、腰椎骶椎腰化等隐性疾患,由于生产、工作中的事故的诱因产生病感,经诊断未发现身体组织结构有器质性改变的。

  (5)生产、工作中发生了事故,在事故现场的职工中原有精神病史的或虽未受事故的直接伤害,而精神受到间接刺激,出现精神失常的。

  (6)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因会亲访友、游山玩水或在公务以外路线上发生的伤亡。

  (7)职工斗殴、酗酒等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伤亡;经交通监理部门鉴定属于无证驾驶机动车、酒后开车,以及未经本单位调派私自出车等造成的伤亡。

  (8)探亲、休假期间,因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伤、亡。

  (9)其他不符合确定为因工、比照因工伤亡原则情况的伤亡。

  河北省劳动厅保险福利处
199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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