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津贴怎么算,有多少,小编带大家看一看。
合肥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解答
问:如何选择生育保险定点医院?
答:可访问合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查询31家市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名单和2009年度这些机构服务情况。
选择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建议二点:1、参保职工可就近选择定点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和生育医疗。2、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选择合适的医疗服务。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实行最高限额下据实报销,高于最高限额标准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市五院、合肥友好医院率先公开向社会承诺生育保险政策范围内“生孩子不花钱”,运行近一年能做到承诺,受到欢迎。2009年度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个人支付率在30%以下的医院有:武警医院、省立友谊医院、省高等医专附院、安医大四附院、中科院合肥物质科研院医院、中铁四局四院等。请参保职工选择。
问:如何办理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的变更?
答:选择生育定点医院尽可能“从一而终”,是为了保障参保职工的健康和优生优育。其化验检查报告便于观察产前检查各项指标的变化情况,帮助确定科学合理的分娩方式。
如个别职工因家庭搬迁、所在定点医院生育高峰没床位等原因,而住到了相近的定点医院,需要办理生育备案变更手续,请携带:原定点医院的备案表;因定点医院原因由医院医保办开具情况说明,因个人原因需用人单位证明材料,到政务区市人社局三楼生育保险经办窗口办理生育备案变更手续。
问: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哪些?
答: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征缴缴费0.4%费率的只享受生育医疗费,不享受生育津贴。
问:什么是最高限额下的据实结算?
答:市职工生育、计划生育医疗的费用实行最高限额下的据实结算,即参保职工的生育、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属于生育保险“三个目录”之内的,在最高限额下据实结算,高于最高限额标准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问:生育保险最高限额有哪些?
答:最高限额分别为产前检查为500元;顺产为2000元;剖宫产为4000元。
问:男职工享受护理假期补贴是否一定要参保?
答:参保男职工其配偶为农业家庭户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并在产假期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男职工护理假期补贴标准为500元。
问:参保职工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参保职工确诊怀孕后直接到定点医院或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备案,核准后即可持社会保障卡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参保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凭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生育后凭备案回执单直接领取生育津贴。另外,流产津贴、子宫外孕津贴、独生子女光荣证津贴、男职工护理假期津贴在申报后发放。
● 申请生育保险金需要符合哪些条件?申领时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申请生育保险金需要符合哪些条件?申领时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生育妇女户籍所在地的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二、生育妇女的身份证;
三、生育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四、失业妇女还须提交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五、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六、农村妇女,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生育妇女另外还要提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情况证明;
七、在本市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生育妇女。单位没有参加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费的职工。
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生育妇女,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组织的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四、其他在本市城镇单位就业,并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 合肥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领用标准:-->
一、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2种缴费费率待遇相同吗?有何不同?
答: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2种缴费费率待遇不相同。其中按0.4%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女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工资福利仍由用人单位发放。
二、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有哪些?
答: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包括:(一)生育津贴;(二)生育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四)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五)生育当期合并症的医疗费用;(六)参保的男职工其配偶为农业家庭户且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在生育时男职工享受的生育护理假补贴;(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其他有关费用。
三、什么是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生育津贴即女职工生育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发放。月生育津贴标准为本人生育或流产、引产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额;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的平均缴费工资额计算。
四、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时可以享受多少个月生育津贴?
答: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女职工生育或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引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发生育津贴:(一)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满24周岁)的初产妇,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二)分娩时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四)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
五、流产、引产、子宫外孕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吗?有哪些条件限定?
答:按0.8%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参保女职工妊娠3个月以上(含3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个半月生育津贴;3个月以下流产,享受1个月生育津贴;患子宫外孕的,享受1个月生育津贴。除下列情况外,女职工流产、引产享受生育津贴限于1次:(一)已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因习惯性流产、孕妇或胎儿体质等原因不适宜生产、意外事故等导致流产、引产的;(二)已经采取长效永久避孕节育措施而发生意外怀孕进行流产、引产的。
● 合肥职工异地生育保险办理服务指南-->
办理条件:参保职工因夫妻分居两地,到其夫工作地点生育或回一方父母居住地生育等原因,确需异地生育的,需提供单位证明。
所需材料:填报《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携带规定的相关材料:出院小结(剖腹产的需提供医院“术前小结”或“产程记录”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费用结算发票、婴儿医学出生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生育备案回执单
办理程序:参保职工异地生育医疗费用以及生育产假期并发症、合并症费用,参保职工先行支付,可于生育后4个月内,填报《合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携带规定的相关材料:出院小结(剖腹产的需提供医院“术前小结”或“产程记录”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费用结算发票、婴儿医学出生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生育备案回执单,到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结算审核手续。
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中属于“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结算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结算。核定待遇的次月起,凭《合肥市生育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通知单》和本人身份证到合肥市生育管理中心指定的银行领取;其中生育津贴逐月发放。
受理机关:合肥市生育保险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0551-3536357
办理地点: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政务环路88号
生育备案时请填写《生育备案表》(下载网址:http://www.ahhfld.gov.cn)需携带以下证件原件:①社会保障卡、②生殖服务证或生育证、③结婚证、④孕产妇保健手册内的初诊记录(复印件)。因夫妻分居两地,到其夫工作地点生育或回一方父母居住地生育等原因,确需异地生育的,应在《生育备案表》时一并提出“异地生育“备案的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