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交管局推出《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与调查要则》
为推进事故处理岗位基层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交通事故调查取证工作,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研究制定了《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与调查要则》,并于200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要则明确了事故现场的勘查步骤、勘查重点以及调查访证内容,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既为民警日常学习提供了培训教材,又便于在实战中对照执行,进一步规范民警的现场勘查和调查工作。现将该要则转载,供各地学习借鉴。
为加强交通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防止遗漏重要证据,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北京交通事故处理实践和《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标准(试行)》,制定《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与调查要则》。
第一章 通 则
事故处理人员在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全面、及时地收集相关证据。现场勘查与调查内容及方法如下:
1.1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
依下列途径确定事故发生的时间,准确至年、月、日、时、分:
1.1.1现场或附近监控设备的记录;
1.1.2勘验车辆、人体上停摆的钟表;
1.1.3询问当事人、证明人;
1.1.4按报警时间推定;
1.1.5按调查事故地点周围人员所见所闻情况推定;
1.1.6按现场遗留物客观状况判定;
1.1.7按当事人出发地至事故地点路程所需时间推定;
1.1.8特殊情况通过法医鉴定,推断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
1.2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
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地点选择下列格式之一:
1.2.1公路:区(县)-公路-里程(公里+米,或某处);
1.2.2公路路口:区(县)-公路-路口;
1.2.3城镇道路:区(县)-街道(胡同、里巷)-建筑物(门牌、单位、灯杆或者其他不易变动的标志物);
1.2.4城镇道路路口:区(县)-街道(胡同、里巷)-路口。
1.3当事人及证人
对当事人及证人应当勘查或调查下列事项:
1.3.1到达现场后首先应寻找和询问目击证人;
1.3.2询问当事人;
1.3.3当事人的伤情及特征;
1.3.4确认当事人的交通方式;
1.3.5确认驾、乘人员;
1.3.6核查驾、乘人员的自然情况;
1.3.7对驾驶员进行酒精检验;
1.3.8核查驾驶人员的驾驶资格;
1.3.9核查驾驶人员与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关系。
1.4车辆
对车辆应当勘查下列事项并确定痕迹对应关系:
1.4.1车体痕迹的部位、形态特征;
1.4.2车体内部痕迹、位置、特征及车体内表面的附着物位置、类别;
1.4.3车体与车体、车体与人体的刮撞部位痕迹对应情况;
1.4.4痕迹的高度、痕迹的宽度或面积及痕迹突出点的特征;
1.4.5车体间微量物质相互转移(油漆、塑料等);
1.4.6风挡玻璃破碎位置、类别、特征,痕迹形成方向、凹陷痕迹形成的角度;;
1.4.7车内遗留物位置、类别;
1.4.8核查车辆手续;
1.5道路、交通环境及交通设施
对道路、交通环境及交通设施应根据现场需要调查下列事项:
1.5.1道路线型、路面性质、路面状况;
1.5.2弯路、桥梁、窄路、坡路;
1.5.3视距、天气状况;
1.5.4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路灯、监控设备;
1.5.5车道的设置情况;
1.5.6车道通行状况;
1.5.7车道内障碍物的状况;
1.5.8人行横道、人行过街设施、人行道的设置;
1.5.9人行横道、人行过街设施、人行道通行状况;
1.5.10人行横道、人行过街设施、人行道障碍物的状况。
1.6车辆和人员行进方向
依下列途径确定车辆、人员行进方向:
1.6.1地面轮胎痕迹、挫划痕迹方向;
1.6.2接触点与散落物的位置关系;
1.6.3被撞物体在路面上的划痕方向;
1.6.4散落物的抛撒方向;
1.6.5人体与车辆接触形成的伤痕及对应的衣着痕迹;
1.6.6行人鞋底痕迹方向。
1.7路面接触点
依下列途径确定路面接触点:
1.7.1路面轮胎痕迹种类、特征;
1.7.2轮胎滚印、轧印、拖印、侧滑印的突变点相对于道路中心线的位置;
1.7.3路面挫划印的特征、形成方向;
1.7.4路面挫划痕的起点;
1.7.5路面散落物、抛撒方向、特征,与接触点的位置关系;
1.7.6散落物相对于道路中心线的位置。
1.8路面接触区域
无法查清接触点时,依下列途径确定路面接触区域:
1.8.1地面轮胎痕迹;
1.8.2地面挫划痕迹;
1.8.3人体倒地挫痕;
1.8.4散落物的位置及抛撒的方向。
1.9车辆的灯光使用情况
依下列途径确定灯光使用情况:
1.9.1灯光的开启情况;
1.9.2灯光的开关档位;
1.9.3各种灯的破损情况;
1.9.4电源线路的连接状况。
1.10车辆的装载情况
依下列途径确定车辆装载情况:
1.10.1装载物品的名称,是否属于运输危险运输品;
1.10.2车辆的载质量;
1.10.3车辆的实际载人数量;
1.10.4载物的长度、宽度、高度;
1.10.5车辆人货混装情况;
1.10.6货物捆扎、固定情况。
1.11驾、乘人员在车内、外的位置
依下列途径确定驾、乘人员在车内、外的位置:
1.11.1照相固定驾、乘人员在车内、外的位置;
1.11.2勘查、记录人体表所有损伤,测量身高、坐高;
1.11.3固定车内前排座椅纵向位置;
1.11.4车体内、外部和人体衣着痕迹物证定位及提取,(包括:血迹、毛发、鞋等);
1.11.5道路设施、路树、建筑物等固定物上的特征痕迹提取物证。
1.12非机动车使用动力装置
依下列途径确定非机动车是否使用动力装置:
1.12.1是否合法使用动力装置;
1.12.2动力装置的开关档位状态;
1.12.3动力装置的连接状态。
1.13非机动车或二轮摩托车骑、推行
依下列途径确定非机动车或二轮摩托车骑、推行情况:
1.13.1车辆损坏特征,自行车鞍座扭转情况;
1.13.2二轮摩托车档位及点火开关位置;
1.13.3驾、乘人员伤情特征及衣着痕迹;
1.13.4肇事机动车车辆对应情况痕迹。
第二章 几种常见事故形态现场的勘查与调查重点
事故处理人员要在已掌握的事故车体痕迹、地面痕迹、当事人叙述与证人证言对应吻合的基础上,确定车辆、行人的行驶或行走方向,进而确定事故发生的形态,根据不同事故的形态、特征,有重点的进行现场勘查与调查。
2.1路段上机动车与机动车同向行驶中的并线事故
2.1.1并线事故常见情形有三种:
* A车从右向左并线与本车道的B车刮撞;
* A车从左向右并线与本车道的B车刮撞;
* AB二车分别向同一车道并线而互相刮撞。
2.1.2 A车从右向左并线事故的勘查和调查
2.1.2.1车体痕迹
痕迹位置:A车的痕迹主要集中在车体的左部,B车的痕迹主要集中在车体的右部,双方接触痕迹应相互对应。
具体勘查内容参见1.4。
提示:
* 在现场要注意查验A车转向灯是否齐全有效并开启;
* 二车车体多次接触或者与其他物体接触,应当注意确定二车车体第一接触痕迹。
2.1.2.2地面痕迹
痕迹位置及方向:
* B车右侧车道是否遗留有A车从A车道驶向B车道的轮胎印痕;
* 制动印痕的突变点或轮胎受撞击力与地面形成的挫痕、车体散落物一般在B车道内,如果没有其它散落物,要注意勘查车体脱落的泥土。
具体勘查内容参见1.6和1.7。
2.1.2.3调查访证
调访重点:
* A车在并线前是否开启转向灯;
* A车是否强行并线后突然制动;
* A车是主动并线,还是有其它原因;
* B车在夜晚是否按规定开启灯光;
* B车的行驶状态;
* 司机是否有开斗气车的行为;
* 在进出主辅路时是否违反让行规定。
2.1.3 A车从左向右并线事故的勘查和调查
2.1.3.1车体痕迹
痕迹位置:A车的痕迹主要集中在车体的右部,B车的痕迹主要集中在车体的左部,双方接触痕迹应相互对应。
具体勘查内容参见1.4。
提示:
* 在现场要注意查验A车转向灯是否齐全有效并开启;
* 二车车体多次接触或者与其他物体接触,应当注意确定二车车体第一接触痕迹。
2.1.3.2地面痕迹
痕迹位置及方向:参见2.1.2.2的相关内容。
具体勘查内容参见1.6和1.7。
2.1.3.3调查访证
调访重点:参见2.1.2.3 的相关内容。
2.1.4 AB二车向同一车道并线事故的勘查和调查
2.1.4.1车体痕迹
痕迹位置:如果A车从左向右并线,B车从右向左并线,则A车的痕迹主要集中在车体的右部,B车的痕迹主要集中在车体的左部,双方接触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