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9日,宁国市一个体驾驶人驾驶大型客车在一汽车站内行驶时,与骑自行车的陈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和其女儿受伤。后陈某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宁国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勘查现场后认为,该起事故发生在汽车站院内,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对该区域交通秩序管理没有明确规定,且该汽车站未能提供内部管理的有效规定,因此该起事故当事人的交通行为无法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确定,后该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该起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事故认定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侵害。该案中,汽车撞人事故发生在该汽车站院内,该地点系该客运公司管辖范围内仅供从事营运的客运车辆进行临时停放的场所,不允许其他社会车辆通行。因此,该场所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交通事故的处理规定,应适用有关侵权的法律规范。
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在发现陈某骑着自行车过来时,未鸣叫喇叭,未及时采取制动或避让措施,致使损害事实的发生,对此,该驾驶员应承担全部责任。陈某居住在该院内,进出必须在该院内通行,且陈某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无过错,不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原告选择向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即被告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
该起事故中,陈某的突然死亡,使陈某的家人承受了失去亲人的巨大痛苦,该客运公司作为法定车主,应给予一定数额的金钱补偿,以抚慰其精神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