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江苏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 19950614
【实施日期】 19950901
根据1999年12月15日发布的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修正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内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排筏、设施因碰撞、触礁或搁浅、火灾或爆炸、风灾、沉没等造成人身伤亡、人员失踪、财产损失的事故,但不包括船舶污染、船员工伤、船员和旅客自杀和他杀以及失足落水。 管机关。 管部门按本办法调查处理。 处理。 交通事故的责任,处罚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以及应当事人的申请调解由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章名】 第二章 管 辖
第五条 县(市)港航监督机关负责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省港航监督机关负责管辖在本省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
航监督机关管辖。 决。协商不成的,报其共同上级港航监督机关指定管辖。 故。 关处理时,可以报上级港航监督机关决定。【章名】 第三章 事故报告
设施的名称、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受损情况及现状、救助要求、事故原因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或就近的港航监督机关报告。 ,向该辖区的港航监督机关递交交通事故报告书和有关资料。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三)船舶、排筏、设施的基本技术状况;
其他当班人员的姓名和技术状况;(五)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和水域、气象的基本状况;
(六)损害情况;
(七)交通事故的基本过程(碰撞事故应附船舶相对位置示意图);
(八)船舶、排筏、设施沉没的,其沉没概位;
(九)与交通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的规定报告交通事故的,应当向港航监督机关如实说明情况,但书面报告交通事故的期限不得超过96小时(港区48小时)。【章名】 第四章 调查和现场处理
织抢救、收集证据。 知有管辖权的港航监督机关派员到达,并向其介绍情况、移交材料。 施确保航道畅通。对严重影响航道畅通以及对交通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的船舶、排筏、设施可以采取强制性措施,有关费用和损失由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按责任比例承担。 追缉,有关部门、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港航监督机关的追缉工作。 关提供真实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 交通事故的尸体,应当接受代存。港航监督机关应当协助上述单位收回抢救治疗费用和尸体存放费用。
关,公安机关应积极做好有关治安管理工作。 事故的调查工作。 出鉴定后,死者家属应当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 、提供证据。被调查人员所属单位对交通事故调查应当给予配合。
关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调查有关人员,并制作调查记录;
(二)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或证明;
; 通事故发生前的船舶适航状况、设备的技术状态以及船舶的配员情况;(五)核查财产损害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
(六)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
港航监督机关在调查中可以进行录音、照相、录像。
当事或嫌疑船舶、排筏、设施离港或者令其停航、停止作业、驶向指定地点。在没有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未经港航监督机关许可,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港航监督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实施滞留,滞留费用和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超过7天,如确有需要,经上一级港航监督机关批准,可以延长7天。 或滞留交通事故船舶、排筏、设施以及货物和证书。 设备、尸体、当事人的生理状态和精神状态,及有关的水域和气象情况等 ,可以根据需要,直接或者聘请有权部门进行检验或鉴定。检验或鉴定部门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检验、鉴定费用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按责任比例承担。
全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或人员因办案需要可以查阅、摘录和复制,审判机关确因审判需要,可以借用外,港航监督机关不得对外提供。【章名】 第五章 责任认定
故发生原因,明确当事人的责任。对当事人的责任认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不扣除法定节假日)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并按法定程序送达当事人。 次要责任、轻微责任。 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各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 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其他当事人不负责任。 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程度承担责任。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查清交通事故责任或者责任基本相当的,各方当事人平均承担责任。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责任。
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不负责任。
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负全部责任。 事人责任自负。 的规定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负全部责任。各方当事人均有前款所述情节,使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