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驾轿车越过马路中心黄线,将相向而行的电动自行车上两人一死一伤。为此,轿车司机已赔偿了对方损失62.29万元。今天,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驾轿车越过马路中心黄线,将相向而行的电动自行车上两人一死一伤。为此,轿车司机已赔偿了对方损失62.29万元。今天,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2008年6月13日上午7时许,彭某驾轿车闵行区永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永南路时,跨过道路中心黄线驶入左侧车道,与骑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行驶的简小姐相撞,造成简小姐及与坐在后座的乘客受伤倒地,简小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彭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简小姐体表损伤复合道路交通事故钝性物体所致严重复合伤。
经交警支队认定,彭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了《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属违法行为。彭某在事故中有过错,无证据证明简小姐及乘客在事故中有过错,本起交通事故由彭某一方的过错所导致,确定彭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8年7月30日,彭某已就民事赔偿问题与简小姐亲属及电动自行车乘客达成和解,共赔偿62.29万元。
法院认为,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彭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对方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